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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案例—廣州“蓮香樓”之爭結束 新東家需付商標使用費
2013-10-08 17:31:13

<上海商標注冊>源于清光緒年間的廣州蓮香樓是名副其實的百年老店,是“老廣”們摯愛的糕點餅家。然而,隨著2006年改制蓮香樓公司被收購開始,一場“馬拉松式”紛爭悄然橫亙在商標持有人與公司大股東之間。廣東省高級法院8日發(fā)布消息,通報對這起備受關注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案的終審判決,西關世家園林酒家有限公司被判依約給付蓮香樓商標及老字號的使用費。

 

  201372日,廣州飲食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飲食集團)在媒體上發(fā)布《權利申明》,聲稱自己是蓮香樓注冊商標唯一所有人,對未經授權使用該商標的生產和銷售者——蓮香樓公司的大股東廣州市西關世家園林酒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關世家公司),提出警告。

 

  2日后,西關世家公司向廣州越秀法院提起索賠千萬標的索賠訴訟,引起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然而,雙方真正的矛盾卻源于2010年始的一場關于商標許可使用官司。

 

  2006417日,廣州市國資委向荔灣區(qū)國資局發(fā)出函件稱,已委托飲食集團持有、管理蓮香、泮溪等老字號及商標。此后,飲食集團進行注冊更名,受讓了原屬廣州市蓮香樓有限公司的蓮香樓系列商標及老字號品牌。<上海商標注冊>

 

  而此時蓮香樓公司已陷入了經營困境,相關股改無奈下啟動。同年7月,廣州產權交易所受荔灣國資局的委托發(fā)出公告,以公開競投方式轉讓蓮香樓公司99%的股權。這次拍賣的前提條件是,拍賣改變了蓮香樓公司的國有性質,蓮香樓老字號及商標實行有償使用。

 

  西關世家公司隨后以5120萬元進行收購以及支付商標許可使用費用。200691日,作為出讓方的荔灣區(qū)國資局與西關世家公司簽署《股權交易合同》。合同除了約定受讓股權的比例及轉讓價款外,還預設了轉讓條件:西關世家公司必須承諾使用蓮香樓老字號商標并繳納使用費,同時不得自行注冊企業(yè)衍生商標。<上海律點商標代理公司>

 

  然而,《合同》并未確定具體商標許可使用費用及期限。關于商標許可使用費用,只在競標前廣州國資委發(fā)給荔灣區(qū)國資局的一份第16號文件中有提及,蓮香樓“老字號”、商標的使用費以每年137萬元為基數,年遞增3%,作為招標條件。

 

  但是,新東家對于蓮香樓商標的許可使用費頗有微詞。2007715日,該公司給飲食集團發(fā)函,請求調低和緩繳使用費。雙方自20094月到10月間,先后有四份不同的函件對使用費的繳納和期限提出了不同的方案。西關世家以蓮香樓公司存在諸多歷史遺留問題以及受金融海嘯影響面臨經營困難強烈要求永久使用蓮香樓商標。

 

  最終,飲食集團在20091012日發(fā)函要求嚴格按照廣州國資委16號文確定的標準執(zhí)行,不調減,并警告稱逾期不簽許可合同,則將終止西關世家使用蓮香樓商標。

 

  雙方因此鬧上法庭。飲食集團于2010114日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狀告西關世家公司,索要其欠繳的商標使用費用。

 

  案經廣州中院一審,部分支持飲食集團訴求。飲食集團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

 

  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爭議的核心是廣州國資委16號文能否作為確定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標準的依據。法院認為,西關世家從參與競標開始,就可以從相關競標項目文件中清楚知曉16號文的內容,該公司作為一家有實力且理性的市場主體,具備了審慎評估合同獲益與風險的能力,其參與競投且未提出異議,可推定其接受使用費標準及遞增率這一交易條件。

 

  從雙方的函件往來也可以看出西關世家公司一直尋求調低基數、變更遞增率,也以實際行動表明其一開始是接受16號核定的基數和遞增率的。本案中,雙方函件中只有對第一年減半收取交接和裝修期間的許可費用達成一致即該年許可費為108萬多元的合意成立外,沒有達成任何一致的修改。故16號文確定的首年137萬元基數以及3%遞增率依然有效。

 

  綜上,廣東高院日前判決西關世家公司按國資委16號文規(guī)定額度補繳欠款,且自201091日起按照154.1946萬元為基數,每年遞增3%的標準向飲食集團繳納使用費。